辯護律師收集證據有什麼限制

辯護律師收集證據有什麼限制

刑事案件中,委託的辯護律師除了要根據實際情況爲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等,同時還需要爲案件收集有利的證據,不過在這方面我國是作出了限制的。那究竟法律對辯護律師收集證據有什麼限制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辯護律師收集證據有什麼限制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這同樣是法律專門賦予律師的調查取證的權利,其他辯護人不享有這個權利。但律師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要受到以下限制:

1、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許可。人民法院是否許可,主要看律師調查取證是否會給被害人造成傷害,是否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2、必須經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二、辯護律師怎樣收集證據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這是法律賦予律師的調查取證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律師爲了辯護的需要,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向他們收集證實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還是罪輕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造成律師取證比司法機關取證困難得多,證人或其他單位或個人拒絕與律師見面,向律師提供證據,拒絕作證的情況時有發生,針對這種情況,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請求權。例如,律師請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提供證言,遭到拒絕時,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其發出出庭作證的通知。對於律師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應當親自收集和調取。

律師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並不都是要先向證人、被害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取證,遭到拒絕時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律師如果認爲某些證據材料對案件的定罪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容易丟失,或律師調取、收集確實有困難的,可以不親自去收集、調取,而直接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

綜上可知,雖然我國法律允許刑辯律師在案件過程中收集證據,但對此也是作出了限制的。而辯護律師收集證據的過程中,也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不然的話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那麼也是要追辯護律師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