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發回重審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圍繞當事人原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和提出反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審查決定是否准許。當事人變更其在原審中的訴訟主張、質證及辯論意見的,應說明理由並提交相應的證據,理由不成立或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指令再審和再審發回重審的審判行爲,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違反本規定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再審發回重審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