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通緝令注意事項有哪些

發佈通緝令注意事項有哪些

刑事案件尚在偵查階段的,其實也是可以對在逃的嫌疑人發佈通緝令,不過此時公安機關是沒有權利作出通緝的決定,法律中規定只有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才能決定是否通緝。但具體發佈通緝令卻是由公安機關的局長簽發,那一般在偵查階段發佈通緝令有什麼要求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在偵查階段發佈通緝令有什麼要求

1、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佈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自行發佈通緝令。人民檢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公安機關在發佈通緝令時,有發佈範圍的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佈。在實踐中,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範圍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毗鄰的和有固定協作關係任務的省、地、縣級公安機關,可以相互抄發通緝令,並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需要在全國範圍或跨協作區通緝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報請公安部,由公安部發布通緝令。

2、通緝的對象只能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當然包括已被捕而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二、發佈通緝令注意事項有哪些

1、通緝令中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衣着和體貌特徵,並應附上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外,應當寫明發案時間、地點、案情性質等簡要情況。通緝令必須加蓋發佈機關的印章。

2、通緝令發出後,如果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通報應註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3、各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緝令後,必須及時佈置,組織力量,採取有效措施,做好調查緝拿工作。

4、被通緝的人已經歸案、死亡或者通緝的原因已經消失而無通緝必要的,發佈通緝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原發布範圍內立即通知撤銷通緝令。

經過上文的分析之後,大家應該已經知道在偵查階段發佈通緝令的要求是什麼了吧。如果不符合發佈通緝令的條件,自然就是不允許發佈的。另外,在發佈通緝令的過程中也有需要注意的事項,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