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傳喚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嗎?

一、 口頭傳喚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嗎?

口頭傳喚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嗎?

口頭傳喚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是什麼?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特殊程序有: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當場或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其二,緊急情況當場實施的返回後立即報批(不是24小時);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對象的“三個不得”:與違法行爲無關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複查封不得。其二,當場交付決定書和清單。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長期限≤60天(經過機關負責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長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除外期限,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不計算在內。其四,保管:行政機關或其委託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財產,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③凍結:其一,實施主體需法律明確規定有凍結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其二,期限:與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凍結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規定,行政法規不可以。

口頭傳喚一般是行政機關根據實際的行政處理情況來對當事人進行問詢處理,並不涉及到行政強制處理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行政措施後果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行政措施的處理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