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受理理由有哪些

刑事申訴受理理由有哪些

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表示不服,然後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的處理要求。這就是刑事申訴。那麼刑事申訴受理的理由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刑事申訴的理由,是指刑事申訴的主體,申請對原判決案件進行再審的根據和原因。申訴人只有在申訴理由的範疇內提出申訴要求,其申訴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引起審判機關對案件的再審。對於不具備法律規定申請再審理由的,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這樣,既有助於避免不必要的無理申訴,提高申訴案件的質量,又有利於減輕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

認定事實上有錯誤,即原判認定的主要事實或者重大情節不清楚或者失實。主要包括:

(1)作爲判決、裁定根據的主要事實不清楚,案件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足以證明主要犯罪事實或者重大情節;

(2)在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情況下,據以認定的事實明顯有錯誤;

(3)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之間存在相互矛盾的情況,認定事實和客觀情況不符;

(4)發現了原判沒有掌握的事實或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或者裁定認定時的事實錯誤。

事實是案件賴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礎,認定事實有錯誤,據此適用法律的整個案件必然錯誤。案件事實是建立在證據事實基礎上的,是在證據事實基礎上構築起來的。因此,一旦發現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應當對案件進行再審。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錯誤,既可以表現爲定性事實上的認定錯誤,也可以表現爲量刑事實上的認定錯誤,還可以表現爲兩者兼有之。確定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的根據是“有新的證據”。所謂新的證據,是指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否,發現了原審判過程中沒有掌握的證據,而這些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不符。

(二)據此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這是指案件本身由於採證不當而導致認定事實上發生錯誤的情形,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第一,原判決、裁定據此定罪量刑的每一證據不正確、不充分。證據不正確是新證據質的方面而言,即指對定罪量刑的每一證據沒有做到查證屬實;證據不充分是新證據量的方面而言,指案件現有證據不足以達到證明案件事實的要求,例如據此定案的證據沒有旁證或佐證,或者存在着尚未查實的證據。第二,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證據確實、充分後,還必須對各種證據綜合分析,看得出的結論是否唯一,如果結論是唯一的,則說明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都已合理排除,案件事實不存在其他可能性,而只有唯一的結論。

(三)原判決、裁定使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這主要是指定罪量刑上有錯誤和適用刑罰上有錯誤兩種情況。前者包括:錯誤地認定案件性質,將無罪作爲有罪判處或者有罪作爲無罪判處,錯定罪名混淆了次罪與彼罪或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後者包括:量刑畸輕畸重,輕罪重判或重罪輕判,刑法超越法定刑幅度。如在沒有法定加重情節下判處的刑罰超出法定刑。引用法律條文不當,疏漏法定情節,或者錯誤地援引不該適用的法律條文,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是實體法得以正確實施的必要保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序,直接影響到判決和裁定的正確與公正,主要包括:

(1)未經法定程序審判;

(2)嚴重地剝奪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3)嚴重不履行審判人員的法定義務,因此,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導致判決、裁定發生錯誤的情形,也屬於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一種具體表現。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這種情況是指參與原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審判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已經法定程序得到證明的。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該條應把握三個要素,只有同時具備三個要素的條件,才能以此項規定爲由,對生效裁判的案件進行再審。

1、體要素,即必須是審理該案件的審判人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並在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行使審判權的人民陪審員也屬於審判人員)。

2、法犯罪事實要素。

上述審判人員具有出於謀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職權貪污或者收受賄賂,或者爲了私情采用欺騙的手段進行違法亂紀的活動,或者爲了私利、私情或其他目的、企圖,故意曲解法律或公開違背法律規定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行爲。應當注意的是,懷疑或舉報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沒有證據證實的,不能以此作爲提出申請再審的理由。

3、間要素。也就是前述事實必須發生在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的時候,只有在審判人員對該案件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實施了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纔有可能枉法裁判,也才能構成再審的依據。如果審判人員不是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發生了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違法犯罪行爲的,則不能以該審判人員曾經審理過該案件爲由,要求對該案進行再審。

對該條文的適用在實踐中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凡符合上述各項條件之一的應當進入再審程序;

2、因具備上述各項條件之一而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並不因申訴的提出而發生效力,必須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才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其進行重新審判;

3、上述各項條件必須有客觀事實予以支援或者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才能成立,否則,僅以此爲理由提出申訴,並不能引起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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