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羈押期限最長時間是多少天?

一、刑事案件羈押期限最長時間是多少天?

刑事案件羈押期限最長時間是多少天?

刑事案件羈押期限最長時間是37天。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可以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可以超過二十四小時。拘留的時間,一般不可以超過14天,特殊的情況拘留延長到30天,審查批准不可超過7天,最長爲37天。

法律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此外,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影響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無法在偵查羈押期限內調取到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的;

(三)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個罪名,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的;

(四)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取證的。

(五)與其他重大案件有關聯,重大案件尚未偵查終結,影響本案或者其他重大案件處理的。

二、偵查羈押的最長時間是多久?

偵查羈押時間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經過統計計算可得出最長時間期限:2個月 1個月 2個月 2個月=7個月。

綜上所述,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司法機關進行具體案件偵查過程中,如果由於案情複雜超過偵查審判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申請上級機關批准進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依法申請透過的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