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派出所處理期限過了怎麼辦

輕微傷派出所處理期限過了,可根據公安部125號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的規定,一般是30日之內,案情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爲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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