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轉自訴案件有哪些?

公訴轉自訴案件有哪些?

一、公訴轉自訴案件有哪些?

提起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指控被告人的行爲,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公訴只能由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自訴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爲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提起自訴條件:

自訴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該案件是自訴案件範圍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屬於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所以不是被告人要起訴就是公訴。理論上如果是公訴,被害人同意和解,不可以撤訴,即公訴案件不能私了。公訴轉自訴案件僅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公訴是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排除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解,因爲要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自訴案件是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包括虐待(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傷亡除外),侵佔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如故意傷害的輕傷,遺棄,重婚等)還有公訴轉自訴案件。公訴轉自訴的前提是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檢察院不起訴。自訴案件可以適用和解,調解。

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存在自訴人的情況下,是不需要進行公訴的。可以這樣理解,如果涉及到國家公共建設或者公民財產損失等情況時,因爲沒有一個具體的承擔人,則可以以司法機關提起公訴進行判決,如果是一個人或者集體發生的刑事案件,則可以以自訴的形式進行訴訟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