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偵控三個月是合理的嗎?

刑事訴訟法偵控三個月是合理的嗎?

針對刑事訴訟法偵控三個月是合理的嗎這一問題的介紹,小編爲大家整理了偵查中的最長羈押期限不超過七個月、審查起訴中羈押期限不超過六個半月、一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十三個月、二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是五個月這四方面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偵查中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七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三個月)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由此可見,偵查中的基本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批准延長一個月,省級檢察院可以批准延長四個月。

二、審查起訴中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六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的時間爲一個月,而且以兩次爲限,這就增加了二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兩次重新審查起訴就又增加三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三、一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是十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人民法院後的最長審理期限爲六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總計一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爲十三個月。

四、二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是五個月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刑事訴訟法偵控三個月是合理的嗎,任何人都不能隨意觸碰法律的底線,當犯罪事實達到刑事訴訟法裁定的程度,說明已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同時對未來自我的職業選擇也是一大污點。所以說,做任何事情,應首先思考行爲的合法性,不做對社會對他人有危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