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法律規定侵權是什麼意思?
侵權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爲,因此侵權行爲也可以稱爲一種侵害行爲。侵權行爲的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爲:指行爲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爲。
特殊侵權行爲:行爲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爲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人身權行爲: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爲。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爲:致害人僅爲一人的侵權行爲。
共同侵權行爲:致害人爲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爲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爲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爲: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爲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爲。
消極侵權行爲: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爲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爲。
二、侵權的犯罪構成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爲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侵權行爲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常見的,不法分子利用侵權行爲對當事人實施了人身侵害行爲,有關判罰的標準是根據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失嚴重情況而定,造成了經濟損失的需要按照規定進行賠償,構成刑事責任的還需要追究追着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