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陳訴是什麼意思?

一、被害人陳訴是什麼意思?

被害人陳訴是什麼意思?

被害人陳訴,就是犯罪行爲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規定。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與證人不同。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訴人,享有當事人的權利,負有當事人的義務。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證人所沒有的一些權利,如在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問,參加法庭辯論等。

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爲的侵害,往往對犯罪情況有較多的瞭解,其陳述對揭露犯罪、查獲犯罪人、認定案情有重要作用。

但被害人和案件有密切利害關係,有可能因個人怨憤而誇大事實;也可能因突然遭受犯罪行爲的侵害,精神高度緊張、激動,而發生認識上、記憶上的錯誤。因此,被害人陳述與事實不一定完全相同。它和其他證據一樣,需經過認真審查覈實,才能作爲定案的依據。被害人對其有意所作虛僞陳述要負法律責任。

二、被害人陳述的法律效力

1、被害人陳述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一種獨立證據,是證明被告人犯罪的主要依據。

被害人是犯罪行爲的直接承受者,一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經過、體貌特徵和自己的受害情況、時間、地點、經過等具體的案件事實有比較清楚的瞭解。因此,其所做陳述對查獲犯罪分子、認定案情具有重要作用,是公安司法機關查明和認定案情的一種重要證據。

2、被害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爲定案的根據,須有其他證據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由於被害人遭受了犯罪行爲的侵害,身心都受到了非常大的傷害,在向司法機關進行陳述時,有可能出於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憎恨,或出於某種不良動機,或其他種種原因,往往添枝加葉,誇大其辭,避輕就重,有時甚至瞎編亂造部分情節,所以對被害人陳述要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審查真僞。僅有被害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則不能作爲定案的證據。

3、被害人陳述在其他證據的印證作爲定案根據時,必須經過查證屬實。

被害人陳述要具有證據效力,作爲定案的依據,必須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詢問是收集被害人陳述的主要途徑。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被害人的陳述是可以作出證據來進行使用的,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證據的法律效力還需要經過司法機關的合法審查和認定,如果該陳述本身就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或者存在嚴重的侵權行爲的,那麼是無法作用有效的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