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刑事傳喚通知家屬有沒有強制力?

刑事訴訟法刑事傳喚通知家屬有沒有強制力?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等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的話,則在此期間會暫時的限制其人身自由。通常情況下,爲了避免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問題,都會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我們知道,法律的很多規定都是有強制力的,那麼,刑事訴訟法刑事傳喚通知家屬有沒有強制力?

一、刑事訴訟法刑事傳喚通知家屬有沒有強制力?

刑事訴訟法刑事傳喚通知家屬是沒有強制力的。

(一)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二)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三)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由此可知,關於刑事傳喚的規定是在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因此,刑事傳喚通知家屬是沒有強制力的。

二、傳喚程序是怎樣的?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爲,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根據文中的介紹,刑事訴訟法刑事傳喚通知家屬是沒有強制力的。雖然刑事拘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但這是爲了更好的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與此同時,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相關機關也是要及時的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的,而且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