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125條講了什麼?

刑訴法125條講了什麼?

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之一,也是法院審理案件時重點採取的證據。法律規定,對案件發生過程知情的公民,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詢問證人有一個小節做出規定,其中包括第125條。那麼,刑訴法125條講了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刑訴法125條講了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二、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是什麼?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17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4、爲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並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後根據其敘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

7、對證人的敘述,應當製作筆錄,交證人覈對或者向他宣讀。

三、如何詢問被害人?

詢問被害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爲侵害的人就其所受侵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的偵查活動。刑事訴訟法規定,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的規定。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證人的詢問,應該嚴格按照程序和方式進行。按照,刑訴法125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其住所進行,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詢問的時候,最少要保持兩名以上的偵查人員在場,並形成詢問筆錄。對於證人,要保護其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