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終審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二審終審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我國訴訟的審判原則中有一種爲二審終審,也就是說一起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然後就會作出最終的判決。可以說大多數的案件都是這樣的,但也存在二審終審制的例外情況,那究竟法律中規定的二審終審的例外情況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二審終審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我國兩審終審制有四種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爲一審終審。

2、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經過死刑複覈程序覈准後,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並交付執行。

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判決、裁定才能生效並交付執行。

4、民訴中的小額訴訟程序。

二審終審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第2張

二、二審終審後申請再審如何

根據法律規定,我國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爲終審判決。二審判決經宣判或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爲了保證法院判決的公正、準確、合法,法律還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即對法院的生效判決,如發現確有錯誤,可以透過進行再審予以糾正的程序。以民事訴訟案件爲例,有以下情況,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l)由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爲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因此,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如發現已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應依照法律規定決定進行再審,依法作出正確的判決。

(2)由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再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二審終審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第3張

(3)由有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提起。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情形時,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在實踐中,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有權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檢察院審查申訴是否符合條件,決定是否提出抗訴。

在我國,雖然二審終審制是原則,但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況,上文中小編爲大家總結了四種二審終審制的例外情況,此時意味着一審之後案件就屬於終審判決了,如果對審判結果不服的話不能提起上訴,但允許申請再審,不過此時也要求符合了再審的條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