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彈藥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李於2013年5月至6月間,明知國家禁止彈藥進境,仍透過國際互聯網與他人共謀郵寄彈藥入境,並使用他人身份資訊,逃避海關監管。同年6月5日,海關工作人員在對從美利堅合衆國郵寄入境的國際郵包檢查時,在該郵包內的千斤頂中起獲212發子彈,經北京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爲國外製式槍彈。次日,偵查人員將收貨人李抓獲歸案,從其現住址起獲子彈99發,經北京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爲運動槍彈。

走私武器彈藥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證人張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3年6月4日中午,一個叫彭的客戶讓其幫忙去太陽宮取快遞。6月5日上午,快遞員告訴其快遞被扣在海關了,並給其一個領國際快遞的通知單。其打電話將情況告知了彭。5分鐘後,彭打電話讓其直接去建國門郵局海關取快遞,其到達建國門郵局海關取包裹的時候,海關工作人員讓其去開箱檢查,因爲不是自己的包裹,其打電話給彭,告知需要開箱檢查,彭說太麻煩了讓其回去,他自己以後來取。到達建國門地鐵站的時候,彭又給其電話讓其回去拆那個國際包裹,並讓其拆開包裹後再包裝好。其就又回到建國門郵局,又把單子交給海關工作人員,開箱檢查前,海關工作人員問其包裹裏裝的是什麼,多少錢。其打電話問彭,彭說是改裝汽車用的千斤頂,價值90美金左右。其開啟包裹之後,發現裏面是一個用錫紙和膠帶包裹的摺疊的黑色千斤頂,海關工作人員讓其把膠帶和錫紙開啟檢查,這時彭來電話,其告訴彭海關工作人員要把膠帶和錫紙開啟,彭告訴其裏面沒有違禁品,可以開啟。其拆到一半的時候露出了子彈,海關遂將其扣留。經偵查人員組織辨認,張在10張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8號照片(李)上的人就是讓其代取郵包的人。2、李與境外人員收發的電子郵件、偵查機關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由於gmail郵箱服務器在境外,無法透過運營商調取該郵箱內的電子郵件。案發後,李將登陸電子郵箱的手機銷燬丟棄,將登陸該郵箱的筆記本電腦內存清空,無法恢復其與境外售槍人員jojo聯繫的電子郵件。

偵查人員根據李供述的用戶名、密碼進入李曾使用的@電子郵箱,該郵箱內收件箱和發件箱內無電子郵件。偵查人員根據李供述的用戶名、密碼進入李曾使用的電子郵箱,調取了李與境外賣槍人的全部郵件往來內容,其中,有“國內也不可能玩.45口徑的,那聲音太大了。這個和我的沒啥區別,激發都一樣,結構也差不多,這個多錢。記得您還差我49個糧食哦,下次一起發來,夜長夢多啊。50個整數吧,49多不吉利”等內容。3、北京市郵政速遞物流公司永安路分公司牛街營投部出具的情況說明、工作說明,證明偵查人員根據李的供述,前往西城區教子衚衕內中國郵政EMS營投部、海淀區學院路中國郵政EMS營投部,均未查找到收件人爲“李1、吳、彭”的國際包裹單。北京市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郵件查詢系統只能透過郵件號碼作爲唯一檢索條件,提供收件人姓名、電話、身份證號碼、收件人地址均不能在郵件查詢系統中查詢郵件。李供述曾使用國內快遞公司幫jojo向廣西轉寄仿真槍配件。偵查人員查詢了中通快遞公司、圓通快遞公司,上述公司稱只能以郵件號碼作爲條件進行查詢,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均不能作爲條件進行查詢。4、偵查機關調取的銀行帳戶交易記錄、視頻資料,證明李使用戶名爲楊燕的工商銀行卡,透過網上匯款、ATM機向境外賣槍人提供的戶名爲劉威的帳戶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5、北京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鑑(痕)字(2013)第297號槍支彈藥鑑定書證明:送檢的212發彈狀物均爲國外的制式槍彈,彈底均未見擊發痕跡。6、北京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鑑(痕)字(2013)第308號彈藥鑑定書,證明送檢的99發彈狀物均爲5.6mm運動槍彈,彈底均未見擊發痕跡。7、北京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鑑(理)字(2013)第295號、第282號未知物檢驗報告,證明送檢的彈狀物內裝發射藥爲硝化棉。8、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偵查機關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經與北京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電話溝通,該單位稱其從未出具過涉案子彈是否爲軍用子彈的鑑定報告。偵查機關無法調取相關證明檔案以界定涉案彈藥是否爲軍用子彈。9、偵查機關調取的吳、李1、彭的身份資訊,證明釦押的三人身份證資訊不是僞造,均可在全國常住人口資訊庫查詢。10、偵查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證明起獲並扣押在案的彈藥等物品的情況。11、偵查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證明李的到案情況。12、偵查機關調取的戶籍材料,證明被告人李的身份情況。13、李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其從小喜歡槍械,是個軍事發燒友。2013年5月份,其在網絡論壇上透過他人介紹認識了一個名字叫jojo的境外賣槍人,jojo讓其註冊gmail郵箱和他聯繫。jojo讓其多準備身份證、地址和電話,其在網上購買“李1、吳、彭”真實二代身份證作爲收件人,併購買了不記名的電話卡,向jojo提供了多個收件地址。大概5月11日至5月23日間,其一共給jojo付過4次錢,每次2.5萬元,一共是10萬元。其購買了魯格LCP制式手槍。價格是5萬元人民幣一把,送50發子彈。jojo說買槍需要先付定金,手槍要分開寄。jojo從美國一共寄來4個郵包。第1個郵包有魯格LCP手槍的上半身,包括套筒、槍管、復進簧、復進杆、21發9mm手槍子彈。第2個郵包裏是魯格LCP手槍的下半身,但是沒有定位銷。還有一支PPK手槍的下半身和兩個彈夾。PPK手槍的下半身和彈夾不是他的,jojo讓其幫着郵寄給廣西柳州的胡,答應事後多給其郵寄10發子彈。第3個郵包裏是一支小口徑槍管和99發小口徑子彈。其拿回包裹後看到這個東西不是自己的,其就問jojo,jojo說這些東西都是上次PPK槍主的。jojo每次都給其包裹號,其不清楚郵包內物品。因爲jojo一開始讓其多準備身份證、地址和電話,其多給了他幾個地址,其以爲是給其發其要買的槍,就去取包裹了。在收到第4個郵包前,jojo讓其上論壇給了其一個包裹單號,其上網找跑腿公司代收包裹,並將彭的身份證交給跑腿公司的小夥子。6月5日上午,其查單號發現包裹已發到西壩河的EMS營投部,就約跑腿公司的那個小夥子到太陽宮見面,並聯繫了送貨的師傅,跑腿的小夥子見到送貨師傅後,送貨師傅給他一張交稅的單子,單子上寫的是讓去建國門郵局取,其當時很害怕,就和jojo透過郵件聯繫,jojo說海關扣貨很正常,讓繼續取。之後其就讓跑腿的小夥子去建國門海關取郵包。其給那個跑腿的打電話,他說正在辦手續,過幾分鐘後,跑腿的打電話問裏面是什麼東西海關要拆包。其透過手機發郵件與jojo聯繫,jojo說拆吧,他們發現不了,海關就是例行公事,不會拆的稀巴爛的。後來,跑腿的人給其電話讓其和海關說,其說是改裝件,價值100美金。其後來再打跑腿公司的人的電話,先是通了又斷了,後來就打不通了。其知道出事了,就把手機卡扔了。其開車回到牛街的住處,將槍支、子彈分拆後,扔棄在住處附近。其不清楚第4次包裹內的東西是不是自己的,不知道jojo寄來什麼,其給過一個單子,裏面有6、7支槍都是其喜歡的,他能找到哪個就給其寄哪個。第4個包裹內的東西只有銷子是寄給其的。以上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已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確認。

本院經審查屬實,亦予以確認。本院審理期間,李的親屬代其繳納罰金人民幣10萬元,有收款票據爲證;中國煤炭科學研究院出具了希望對李從輕處罰的書面意見。對於李及其辯護人所提一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李僅應對50發子彈的走私行爲承擔刑事責任,且走私行爲系未遂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證明,郵包所有人爲李,從現有的李與jojo的電子郵件內容看,其雖然僅有收受50發子彈的故意,但對幫助jojo轉寄他人物品持放任的態度,故其對全部走私物品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裝有212發子彈的郵包來自境外,在中國境內被當場扣押,其走私行爲已經完成,依法不構成未遂,故李及其辯護人所提該項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對於李及其辯護人所提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希望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證實,李沒有直接購買212發子彈的犯罪故意,罪責相對較輕,且涉案彈藥未流入社會,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其從小喜歡軍事,其犯罪動機並非將涉案彈藥用於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其日常工作表現良好,目前在讀研究生二年級,其單位願意接受並協助進行社區矯正;其在二審期間真誠悔罪,積極繳納罰金。綜上,李及其辯護人所提該項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酌予採納。本院認爲本院認爲,上訴人李違反國家海關法規和有關彈藥管理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彈藥,情節較輕,其行爲已構成走私彈藥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在其住處起獲的99發運動子彈應計入走私彈藥的犯罪數額所據證據不足,不予認定。鑑於二審期間李認罪悔罪,主動繳納罰金,並結合本案的具體情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一審法院根據李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唯對李量刑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323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即: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予以沒收(附清單)。

二、撤銷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323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即:被告人李犯走私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上訴人李犯走私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本判決爲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