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權主要有哪些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權主要有哪些

一、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權主要有哪些?

偵查階段律師享有以下權利:

1、代理權

律師的代理權分全權代理和一般代理兩種。律師有權依法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控告。

2、提出意見權

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3、會見權

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情況。

4、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律師有權爲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有權要求偵察機關解除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

二、偵查行爲包括哪些?

在我國,偵查行爲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爲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採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 偵查行爲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三、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透過偵查,認爲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決定。

(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若該案應由上級或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也先移至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時,可以註明具備不起訴條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對於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的,應當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立案的案件,偵查終結後處理基本與公安機關相似。其不同之處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的案件,對於符合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條件的案件,偵查部門制定“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卷材料一併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再根據審查起訴程序,做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對於需撤銷的案件,由偵查部門直接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

一起刑事案件最起碼有偵查階段,移送審查階段和審判階段這三個部分組成,而律師在每個階段能夠做的事情也都是有限定的,比如在偵查階段律師基本上是沒有權利去調查案件的卷宗的。律師在每一階段行使自己辯護權的過程當中也要依法進行,當然主要是司法部門必須要尊重律師的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