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詐騙罪訴狀怎麼寫

告詐騙罪訴狀怎麼寫
律師解答:具體包含7點資訊。律師解析:詐騙案起訴書通常可以包含以下的7點資訊,按照這個模式來謄寫:
詐騙案的起訴書一般需要先寫清楚大標題,接着:
1、原告的個人資訊;
2、被告的個人資訊;
3、詐騙案的案由;
4、起訴方的起訴請求;
5、詐騙案件的事實和理由;
6、詐騙案件的證據來源;
7、最後還要寫清楚起訴人和落款資訊。
被詐騙,寫起訴狀應當寫明寫訴狀的名稱,標明“刑事起訴狀”,然後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寫明控告被告人侵犯自身權益的犯罪行爲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再寫清楚事實和理由,最後寫明刑事訴狀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稱,具狀人簽名並蓋章,具狀的年月日。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八條
對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書(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和案卷、證據後,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二)起訴書是否寫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過或者正在接受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處分,被採取留置措施的情況,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種類、羈押地點,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有多起犯罪事實的,是否在起訴書中將事實分別列明;
(三)是否移送證明指控犯罪事實及影響量刑的證據材料,包括採取技術調查、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和所收集的證據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是否逾期;是否隨案移送涉案財物、附涉案財物清單;是否列明涉案財物權屬情況;是否就涉案財物處理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是否附有證人、鑑定人名單;是否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並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護的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名單;
(六)當事人已委託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列明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八)監察調查、偵查、審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齊全;
(九)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是否提出量刑建議、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十)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