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公安偵查後多長時間到法院?

退回公安偵查後多長時間到法院?

一、退回公安偵查後多長時間到法院?

退回公安偵查後,一般需要兩個月左右的時間到法院進行審判。一般的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偵查後一個月再次移交檢察院,從檢察院移交法院最長需要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再到法院進行司法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司法解釋

1、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2、如果檢察院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3、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4、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根據司法職能,檢察機關需要對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情況和提交的訴訟案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起訴的條件纔會進行起訴,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則應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重新偵查,待補充偵查後再次提交審查,檢察機關對符合起訴條件的訴訟案件轉移到法院進行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