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139非法集資的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139非法集資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中幾乎把社會上所有會發生的犯罪而必須經歷的處罰程序都包含在內,就比如對公衆直接造成威脅的非法集資活動更加成爲刑訴法規定的重點,尤其是關於非法集資的處罰規定更加細緻以免遺漏了任何違法行爲。下面一起來看看刑訴法139非法集資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訴法139非法集資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爲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

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有關問題已在辯護權的有關論述中論及;

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辯護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行爲。

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第一審程序的規定,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詢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律師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九條 [集資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一般來說,不管已經造成了多少損失的非法集資都是需要適用刑訴法的規定進行具體的處罰,而其處罰的規定也不僅僅限定在139條而零散可見於很多條文之中。若對非法集資有什麼疑惑請直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