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庭前會議包括哪些?

庭前會議顧名思義是在開庭之前召開的,解決與審判相關問題的會議。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庭前會議包括哪些?

爲什麼要召開庭前會議?

庭前會議制度是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新增加的一項制度。刑訴法明文規定,對於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社會影響重大的;還有其他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發生時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參加庭前會議的人員有哪些?

參加庭前會議的人員一般包括審判人員、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根據案件的情況也可以通知被告人蔘加。

庭前會議的內容包括哪些?

詢問控辯雙方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是否有迴避的情形;是否申請排非;是否調取新證;對於證人、鑑定人等名單是否有異議等與審判相關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控辯雙方如果對於證據材料提出異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在開庭時對於存在異議的證據材料作爲重點來進行細緻調查;對於沒有異議的,可以在庭審時簡化舉證、質證過程。

對於庭前會議召開的情況應該製作筆錄,如果會議中被害人一方提出了要提起附帶民訴的,可以進行調解。庭前會議制度的設立,提高了庭審的效率,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保障了訴訟活動的有效進行,是我國司法制度的完善和進步。以上就是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