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扣的暫扣款會退嗎?

經偵扣的暫扣款會退嗎?

偵查經濟犯罪的公安機關沒有什麼特殊的權利,大家可能有所不知,公安機關內部會分門別類的有相應的科室,這些不同的科室所偵查的範圍的案件都不一樣,有一科室就是專門的偵查經濟犯罪案的。而公安機關有權利扣留的並不只包括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還有權力追繳經濟犯罪當中犯罪嫌疑人所獲贓款。

一、經偵扣的暫扣款會退嗎?

經偵扣的暫扣款不一定會退,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暫扣款是否能退還,還要根據性質確定,與案件有關的贓款會被隨案移交,最後由法院判決是否沒收。

案情審結後會退,但是依涉嫌的違法行爲不同,還有可能面臨民事賠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檔案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檔案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檔案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查封決定書。

二、檢察院在什麼情況下需要補充偵查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爲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

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爲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爲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三、補充偵查的期限

1、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2、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和第二百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刑事案件的暫扣款額,若是經查實確定不是違法所得,那麼在案件審理結束之後不會歸還,但若是那些正常經營所得,那麼案件偵查、審理結束之後,必須將這些暫扣的金額歸還給相應的民事主體,若是不歸還,屬於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