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羈押人員可不可以會見律師

可以會見。會見權是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至爲重要的一項權利,當犯罪嫌疑人被臨時羈押,也屬於被採取了強制措施,該犯罪嫌疑人就有權委託律師,接受委託的律師便可以行使其律師會見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

臨時羈押人員可不可以會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