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辯護的時間從何時開始

委託辯護的時間從何時開始

只有在刑事訴訟當中,纔會涉及到委託辯護的問題。此時,多數人會選擇專業的律師來提供辯護,但這需要作出委託辯護的法律行爲才行。那一般情況下,這個委託辯護的時間從何時開始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委託辯護的時間從何時開始

1、自行辯護貫穿於的始終,即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犯罪、人都有權進行自行辯護。

2、委託辯護的時間可以分爲三種情況。

(1)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爲自己辯護。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在開庭前10日內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即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可以委託辯護人的人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二、刑事辯護的技巧有哪些

(一)說服法官

說服是刑辯律師的一項基本功。刑事辯護業務是一種最基本的訴訟業務,而訴訟的本質就是說服。公訴人是無法說服的,因爲,他們坐在法庭時已事先設定你辯護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所以,刑辯律師不要把說服的對象搞錯。否則只能是事倍功半。達不到辯護目的。

(二)選準角度

選準辯護的角度是刑辯律師從事刑辯業務成功的一個關鍵。

(三)、換位思考

刑辯律師要學會換位思考,換位思考不僅能幫助刑辯律師把握面、選準辯護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於消除公訴人的對立情緒,說服審判法官。我曾經擔任過一位公安局長受賄案的一審辯護人,庭審中,採用換位思考的方法對刑事與民事案件認定事實的證據標準和原則進行簡要論述。從而推匯出“在民事訴訟”中都無法認定的證據,又如何能在刑事訴訟中認定。

(四)、教被告人說話

我們首先說明,我所講的所謂“教被告人說話”不是要教被告人說謊。是教給被告人說話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擔任一位大學生正當防衛一審辯護人時,就是用教會被告人的辯護策略達到了成功辯護的目的。在開庭前,我三次會見被告人,告誡他不要在庭審中攻擊受害人(死者)生前的過錯,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機會,向法庭講述其與受害人幾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衛、防衛致死摯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願承受一切處罰的“悔罪”態度。從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審效果。

(五)深挖證據

我們都知道,證據是訴訟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訴訟中,證據顯得尤爲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證據更是成功辯護的關鍵。我在東北承辦過一起“無期徒刑犯越獄殺人案”。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最早可以委託辯護的時間是從嫌疑人被偵查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開始,此時嫌疑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就可以爲其委託專業的律師提供辯護,而一般情況下,也只有委託的律師才能到看守所進行探望,瞭解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