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審終結制度是什麼意思?

兩審終結制度是什麼意思?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是有很多的事件發生的,對於很多的事件都是需要去我們國家的法院進行解決的,一般情況下對於案件都是有兩審終審制的,兩審終審制的意思就是一個案件經過了兩個等級的法院進行審理然後需要結束審判的制度。那麼兩審終制的意思是什麼。

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審理案件的一種審級制度,指一個案件需經兩級法院審判後方可宣告終結併發生法律效力。在中外法制歷史上,都曾出現過各不相同的審級制度。中國建國初期曾實行三級三審制。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實施後改爲四級兩審制,即兩審終審制。中國人民法院分爲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以上都爲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級

基本概述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 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兩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案件,這裏強調訴訟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分爲兩類,一類是需要經過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訴訟案件,另一類是非因民事法律關係發生具體爭議而請求法院確認一定的事實狀態的非訴訟民事案件。

針對訴訟程序適用兩審終審制度,而非訴訟民事案件適用一審終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結束的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這一規定,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爲有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但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審抗訴,除死刑案件外,二審判決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它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死刑案件除了適用普通程序,還適用特殊程序,即死刑複覈程序,只有經過死刑複覈程序後,二審關於死刑的判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於及時糾正錯誤的裁判,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由於兩審終審審級不多,可以方便訴訟參與人蔘加訴訟,防止案件因久拖不決而影響結案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於兩審終結制的制度我們國家之所以這樣規定原因就是爲了更好的對案件的審理做出合理的判決,對於有兩審終結制出現的案件來說還是可以繼續的上訴的,並不是不能上訴了,但是相應的法院是需要給我們進行做出相應的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