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時效

單位犯罪是一種有組織、有分工的整體性犯罪,並且在多數情況下呈現持續狀態,所以對單位犯罪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應適用《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單位犯罪的“終了之日”應是單位整體的犯罪行爲終了之日。如果在追訴期限內單位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犯罪單位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

單位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