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時效的中斷有哪些情況

一、刑事訴訟時效的中斷有哪些情況

刑事訴訟時效的中斷有哪些情況

(一)權利人提起訴訟

1、權利人提起本訴、反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均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提起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均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3、權利人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爲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與訴訟具有同等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二)權利人主張權利

1、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爲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帳戶中扣收前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他規定。

2、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

3、權利人在訴訟外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4、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1、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爲的,自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有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2、債務人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在對案件的審理時,根據案件的類型不同,相應的案件訴訟時效也各不相同。我國的公民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應積極的在案件訴訟時效內進行辦理。一旦超過這類訴訟時效的,我國的司法部門和法律,對這類案件不在審理,訴訟時效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