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超期羈押怎麼辦

刑事案件超期羈押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拘留的時間是不會超過37天的,在這37天內,偵查機關要起訴犯罪嫌疑人並終結案件,超過37天的就算是超期羈押。如果在37天后還沒有被釋放的話,就可以對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起訴。這時候要注意了,犯罪嫌疑人以前如果被拘留過,是不算在這37天內的,要按照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

那麼,是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都是37天呢?

並非全都是,也有一些例外。比如有些案情比較複雜的,到了規定的期限也不能結案的案子,檢察機關可以向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時間1個月。還有因爲特殊原因很長一段時間都不能審判的複雜案子,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求延期審理。

再比如可以延長2個月的一些地方偏遠、偏僻、交通不好的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等。還有一種情況是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判處結果有可能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還不能結案的案子,可以再延長2個月的羈押期限。檢查機關要在羈押期限快到的7天前提出延期,人民檢察院也要在即將期滿的時間內做出決定。

要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還犯下了另外比較重要的罪行,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這個是不需要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准的,只不過要向人民檢察院報告備案。還有公安機關這邊偵查完了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要重新計算審查期限。人民檢察院這邊偵查完案件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開始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法院這邊改變管轄的案件後,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那天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簡單來說,犯罪嫌疑人轉去某一個地方的時候,要按照轉去的那一天開始計算羈押期限,每轉去不同的機構或是案子的性質有所改變,都要重新算羈押期限。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還不能結案,就要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期限沒有釋放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可以向司法機關採取強制釋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