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證人偵查人員詢問時規定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刑訴法證人偵查人員詢問時規定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般刑事案件的辦理分爲三個主要步驟:偵查、起訴、審判,其中偵查階段大概需要三個月。公安部門會在此期間詢問犯罪嫌疑人和證人。在偵查期間要遵守相關法規。若掌握了確實足夠的證據,可以移交到法院審理案件。刑訴法證人偵查人員詢問時規定和注意事項有哪些?以下是法規和需要注意的:

一、刑事訴訟法法規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二、其他詢問證人應注意的問題

(一)詢問初始階段的非個人化傾向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對證人進行詢問的初始階段通常具有程序性、格式化的特徵。典型的詢問開始程序是:

偵查人員向證人出示工作證件,告知證人自己的工作單位、職務並向證人說明本次來訪的目的。

偵查人員告知證人有如實作證的義務,並說明作僞證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會詢問證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等)、個人經歷、家庭情況及聯繫方式等方面的情況。

4、偵查人員向證人提出一個開放性的問題:“關於某某案件你都瞭解哪些情況?”以引出證人的自由敘述性回答。

這種格式化的詢問開始程序會對詢問雙方的交流產生以下負面影響:

偵查人員在詢問開始前的介紹中通常只是提及自己的工作單位和職務,例如我們是某某市公安局的偵查員,這種介紹使偵查人員極具“官方色彩”,證人會將偵查人員看作是一個行使公權力的警察機關的代表,從而不利於雙方親和關係的建立。

偵查人員對證人法律義務的告知會增加證人對詢問前景不確定性的感知,從而增加其焦慮感,降低證人同偵查人員分享資訊的意願。

3、詢問以收集證人的背景資訊開始,這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具有降低證人焦慮,穩定其情緒的作用,但是這種收集證人背景資訊的問題具有程序性、格式化的特徵,進一步放大了偵查人員的非個人化傾向,使偵查人員看起來更像是一個官方機構的資訊統計員而非一個獨立的、富有同情心的個人,從而在詢問一開始就給雙方親和關係的建立製造了心理上的屏障。

(二)證人自由敘述中的打斷行爲

如前所述,在詢問的開始階段,偵查人員一般會向證人提出一個開放性的問題,以要求證人做出自由敘述性的回答。但不幸的是,偵查人員通常在證人做出敘述性回答不久便提出其他的問題打斷證人的敘述。對此一個可能的解釋是:證人回答內容的某些方面激發了偵查人員進一步探詢相關資訊的興趣,而偵查人員又害怕隨着詢問的推進其會忘記需要進一步探詢的問題,故而打斷證人進行提問。

他國學者經過研究發現,“當證人或被害人開始敘述後,平均在7.5秒鐘之內,偵查人員就會打斷他們的敘述”。更爲嚴重的是,這種打斷行爲是重複和持續性的。“當證人開始對一個開放性問題進行回答後,偵查人員平均要打斷他們11次”。這種打斷行爲會給偵查人員與證人的互動交流造成巨大的破壞作用。

在證人還沒有把話講完之前將其打斷,這會把證人降低到僅僅是回答問題的角色,偵查人員只是把證人看作證據的提供者,而非一個有着獨特情感和需要的個人。

2、這種打斷行爲限定了證人提供資訊的順序,從而容易使證人產生挫折感。

3、當證人連續多次被不耐煩的偵查人員打斷後,偵查人員這種快節奏的提問風格,會使證人產生一種心理預期:即他只有較短的時間來回答問題。這種心理預期會對證人的記憶檢索活動造成干擾,使其只進行簡單、淺層的記憶檢索,從而妨礙證人向偵查人員提供一個詳細的回答。更爲嚴重的是,偵查人員這種頻繁的打斷行爲會使證人在詢問中逐漸變得消極,只是被動地等待偵查人員的提問,而不會主動提供資訊。

(三)詢問過程中不當的提問方式及用語

首先,封閉性問題的過度使用。一般來講,偵查人員在詢問中提出的問題可以分爲封閉性問題與開放性問題兩種。這兩種問題各有優缺點。開放性問題具有引導證人作出準確、完整回答的潛在可能性,但是同時它也允許證人作出不相關的回答,並且在通常情況下也很少能夠引匯出偵查人員所需的全部資訊。封閉性問題能夠確保證人的回答朝向與偵查相關的事實,並能使證人的敘述不至於過於偏離主題。但是,封閉性問題不鼓勵證人去獲取記憶事件某一方面的詳細資訊,證人在回答封閉性問題時,其記憶檢索通常都是淺層次的。

另外,封閉性問題嚴格限定了問題的焦點,這種限定會鼓勵證人在回答出偵查人員要求的資訊後立即停止回答。當使用這種問題提問時,偵查人員只能收集到明確提出請求的資訊,而未經主動請求的資訊則無法收集到。因此,最佳的使用問題策略是最大限度地利用開放性問題與封閉性問題各自的優點,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二者的弊端。

爲此,應提倡漏斗型的提問方式:以開放性問題開始,逐步聚焦於每個話題,最後以封閉性問題結束,並且封閉性問題應當作爲補充提問的手段,只有當證人在對開放性問題的回答中沒有包括偵查所需的相關資訊時才能使用。然而不幸的是,偵查人員在詢問中使用封閉型問題的數量遠遠超過了開放性問題。

以某國爲例,在一次常規的詢問中,偵查人員通常提出26個封閉性問題,而只提出3個開放性問題。封閉性問題的過度使用不僅不利於證人提供詳細、準確的回答,而且還會使證人在詢問中感覺自己更像是個犯罪嫌疑人而變得更具防禦性,從而不利於雙方的交流。

詢問中的負面用語。當偵查人員認爲證人不知道某個問題的答案時,他往往會使用否定性的提問方式,例如“你不記得犯罪嫌疑人的車牌號碼了,是嗎?”這種否定性的提問方式向證人傳遞的資訊是偵查人員對證人記憶能力的懷疑與失望。這類敏感並帶有暗示性的資訊通常會引發證人消極性、否定性的回答,從而中斷詢問雙方的交流。

詢問中的行話和專業術語。偵查人員在提問中通常使用一些行話和專業術語。這些行話和術語通常會使偵查人員看起來顯得非常專業,但是對於證人來講卻難以理解。例如當偵查人員向證人詢問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一支左輪槍還是自動槍時,對於不瞭解上述槍支區別的證人來講,這會使證人顯得非常尷尬。

對偵查人員提問的不理解不但會降低證人回答問題的自信心,使其作出簡短、不詳細的回答,而且還會使證人對偵查人員產生疏遠感,從而影響雙方進一步的交流。更爲嚴重的是偵查人員的行話也可能被證人錯誤理解爲其他的意思,從而使證人作出自信但卻是錯誤的回答不利於詢問目標的實現。

刑訴法證人偵查人員詢問時規定和注意事項有哪些?偵查人員可在不同場所進行詢問,必須用證件證明自身有權力審訊。爲防止串供等行爲,應對每個相關人員單獨審訊。審訊證人時需要注意交流過程中的負面影響,保持一定程度的和諧氛圍,儘量讓證人完整的說出證言而不是去打斷他們,避免不合適的審訊語言,適用證人理解的通俗易懂語言代替專業性過強的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