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特徵主要是什麼?

刑事抗訴特徵主要是什麼?

一、刑事抗訴特徵主要是什麼?

1、刑事抗訴具有權威性,表現爲: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法院必須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2、刑事抗訴具有全面性,表現爲:

檢察機關既可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也可依二審程序提起抗訴。

二、刑事抗訴的內容包括哪些?

1.刑事抗訴所針對的對象是公權力即法院的審判權。刑事抗訴所針對的直接對象是認爲確有錯誤的法院裁判,而法院裁判源於法院的審判權,故刑事抗訴所針對的最終對象是法院的審判權,是對法院誤用了審判權的法律監督。

2.檢察機關在刑事抗訴中始終站在客觀、中立、公正的立場上,代表國家對法院確有錯誤的裁判實施法律監督。一方面,它既不代表被告方也不代表被害方,而是要同時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具體的抗訴案件中,它要維護的是被法院錯誤裁判損害了的利益,而不管該利益是屬於被告方還是被害方。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在抗訴中也不代表原審的檢察院。

3.刑事抗訴無論是抗訴書還是檢察人員出席法庭,其基本內容和任務是證明原審法院的裁判確有錯誤。

4.刑事抗訴的直接目的是糾正原審法院確有錯誤的裁判,維護審判公正。

5.刑事抗訴的法律關係和訴訟結構同樣有別於公訴。在公訴的法律關係中,訴訟客體是刑事案件,具體包括訴訟中所要查明的實體法事實和對該事實的法律評價;訴訟結構總體上是控辯對抗、法院居中裁判。而在刑事抗訴中,由於抗訴針對的對象是原審法院的裁判,整個庭審活動也都圍繞原審法院裁判是否確有錯誤來展開,故在法律關係上,訴訟客體雖然仍是原審所審理的刑事案件,但已不是本來面目的刑事案件,而是已被原審法院錯誤認定了犯罪事實或錯誤適用了法律的刑事案件,抗訴審的目的就是要糾正原審法院的這種錯誤,還案件的本來面目,並根據其本來面目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在訴訟結構上,抗訴中的檢察機關與被告人的關係,在不利於被告人的抗訴中仍處於對立地位;而在有利於被告人的抗訴特別是“有罪抗無罪”的抗訴中,雙方已不再對立,檢察人員已成爲被告人利益的維護者和辯護者,“控辯對抗”的格局已不復存在。

一般的刑事抗訴都是由上級的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有誤的案件而向本級人民法院提出的,但是有一個特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判處的案件就由同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若是出現判決錯誤的,一般還是會向其原判決的法院提出重新審判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