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是用來規範我國的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對象是公檢法部門的刑事訴訟活動和訴訟人,保證訴訟人的基本權利,規範了訴訟人的義務。刑訴法每一個條文都是不能觸犯的,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是什麼?

第一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解釋】本條是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親友非法牟利犯罪的規定。

根據本款規定,爲親友非法牟利罪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二,行爲人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爲親友非法牟利的行爲。本條列舉了三項具體的行爲: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的。這是指行爲人利用自己決定、參與經貿項目、購銷往來掌握經貿資訊市場行情的職務便利,將明知是可以盈利的業務項目交給自己的親友去經營,而把不盈利的業務交由自己所在的國有單位經營。這裏的“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包括交給由其親友投資、管理、控股的單位經營。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如果行爲人向其親友採購或者銷售的商品不是明顯地背離市場價格不構成犯罪。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這表現在讓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購進原材料時,從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購人質次價高的商品。

第三,行爲人的爲親友非法牟利行爲,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本條所稱“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指透過上述手段,轉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利潤或者轉嫁自己親友經營的損失,數額巨大的。

本條對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爲親友牟利罪,規定了兩檔刑: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事訴訟法低一百六十六條是用來規定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爲其親友謀取非法權益的,如果國有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爲親友謀取了利益,情節嚴重的會被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