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期限的計算規定如何?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是指司法機關追究罪犯刑事責任的有效時間,一旦在這個時間內司法機關和原告都能用一切合法手段對罪犯進行刑事追究,而一旦這個時間過去,便不予追究,所以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關係重大,知道時效的期限和計算方法是很重要的。

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期限的計算規定如何?

一、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期限的計算規定如何

1、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4、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什麼是刑事訴訟時效,有哪些種類

刑事追訴時效制度的規定具有預防犯罪、保障人權、保證量刑制度的落實、實現法律正義等諸多價值,因而設立該制度很有必要。我國刑法追訴時效制度實施以來總的來說還是卓有成效的,但也存在着用語表述不當,過於嚴厲等問題,有必要進一步完善。

時效的種類

時效分爲兩種: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

1、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過法定追訴期限,司法機關或有告訴權的人不得再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已經追訴的,應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判。追訴時效完成,是刑罰請求權消滅的重要事由之一。

2、行刑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被判刑的人執行刑罰有效期限的制度。犯罪人被判處刑罰後,只有在行刑時效期內,刑罰執行機關纔有權對犯罪人執行所判處的刑罰。行刑時效期間內所判處的刑罰未執行,超過行刑的時效,便不能再對犯罪人執行所判處的刑罰。行刑時效完成,是刑罰執行權消滅的一項重要事由。

注:我國刑法總則只規定了追訴時效,對行刑時效未作規定。

對罪犯進行保護從而保障了人權,同時也能提高司法機關的行政效率與辦事進度,但是,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也使得一些罪大惡極的罪犯逍遙法外得不到應有的懲戒,所以這個制度依然存在着可以改進的餘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