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偵查行爲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法偵查行爲包括哪些

在社會生活當中,不管有什麼違法亂紀的事情,當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以後,肯定第一步就是要進行立案偵查。隨着科學技術的不斷普及,現如今我國執法機關在偵查案件的時候,偵查手段和偵查方法等方面都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下面小編將爲大家介紹的是刑事訴訟法偵查行爲包括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偵查行爲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偵查行爲,是指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各種專門調查活動。有以下8種: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辨認;通緝。

二、刑事立案注意哪些事項

(一)公安機關的立案範圍

管轄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檢察院立案範圍

1、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報案、舉報、控告

1、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報案、舉報;

2、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檢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四)被害人立案權利救濟

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刑事偵查的流程

1、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3)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2、詢問證人

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勘驗、檢查;

4、搜查;

5、扣押物證、書證;

6、鑑定;

7、通緝;

8、偵查終結。

目前我國的偵查行爲一共包括八種,主要包括扣押物證書證,鑑定,辨認,勘驗等各方面。除此以外,我國執法機關的偵查手段也是各種各樣的,只要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能有助於案件及時偵破的,不管是哪種行偵手段都可以。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