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告知期限在三日內的包括哪些情形?

刑事訴訟過程中,各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時限應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辦理。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許多時間期限,司法機關應在此期限內辦理相關的事務。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許多情況下有義務告知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告知期限在三日內的包括哪些情形。

刑事訴訟法告知期限在三日內的包括哪些情形?

一、《刑事訴訟法》告知期限在三日內的包括哪些情形?

1、《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刑事訴訟法》第46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3、《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款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其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告知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告知如果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期間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就期間第八章有專門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檔案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爲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爲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檔案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爲已經送達。

刑事案件在辦理過程中,爲了保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許多情況下司法機關對於案件中的相關事項都有告知的義務。除了以上刑事訴訟法告知期限在三日內的情形外,還有其他期限,如立案期限、拘留期限等等。在刑事訴訟法的第八章中,專門對期間的計算作了具體的說明,有興趣的可以自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