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會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爲什麼會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一、爲什麼會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爲一個月,如果有改變管轄的、補充偵查的等情形時,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爲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爲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爲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等環節,各個司法部門負責的環節不同。檢察院專門對案件審查,如果發現犯罪事實不太清晰,證據缺失,其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補充偵查,這樣審查起訴的期限就要重新計算,適當進行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