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減刑標準

自首的減刑標準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爲。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所以,自首之後,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減刑多少,法官會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來綜合判斷,而不能一概而論,也就是說,對於自首之後可以減刑的幅度,法律並未給出一個明確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