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程序是否合法的案例是怎樣的?

刑訴法程序是否合法的案例是怎樣的?

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不管是什麼類型的案件,都是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的,不然很有可能造成某種錯誤,或者帶來一些麻煩。其中對於刑事案件,相應的程序也是少不了的。爲了便於大家更好的瞭解,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下面將爲大家帶來,刑訴法程序是否合法的案例是怎樣的?

刑訴法程序是否合法的案例是怎樣的?

一、案情:

張某系某縣一個下崗待業人員,一天晚上,張某在回家途中與王某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張某卡住王某的頸部並致其窒息。張某誤以爲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縣法院投案,稱自己殺了人。法院值班人員告訴張某,法院不受理殺人案,讓他去縣公安局。張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殺人要償命,越想越害怕,於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過來後立即向公安局電話報警。後來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覆說,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決定不立案。王某又向縣檢察院提出對張某的控告,檢察院接到控告後建議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無奈,只好向縣法院起訴,法院又告訴王某自己無權管轄,讓王某找公安局處理。

問題:試分析本案中公、檢、法機關行爲的不當之處,並說明理由。

二、參考解析:

1、公安局的錯誤:公安局不應以沒有抓到嫌疑人爲由決定不立案。對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2、檢察院的錯誤:檢察院不應建議公安局立案。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爲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立案。

3、法院的錯誤:

(1)法院值班人員不應當不接受張某的投案,讓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對於自首應當接受。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再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2)法院值班人員未對張某採取緊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錯誤。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3)法院不應當不接受王某的起訴,讓其找公安局處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上所述,便是關於刑訴法程序是否合法的案例的相關介紹,大家可以閱讀了解一下。在實際中,對於刑事案件都會有一定的程序,瞭解相應的程序,通常是有助於自身處理案件的。因此,大家在平常的時候,不妨多看一些相關的知識,如果在此過程中,遇到什麼難解的問題,可以諮詢小編所在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