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包括兩種類型是什麼?

一、自訴案件包括兩種類型是什麼?

自訴案件包括兩種類型是什麼?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佔案。對於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告訴時,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礙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對於上述所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二、自訴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爲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爲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爲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那麼當犯罪嫌疑人做出了違法行爲後,也是可以透過公訴或者自訴兩種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說符合公訴案件後也是需要經過司法機關的審理以及檢察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如果說是屬於自訴案件時,也是需要被害人或者是其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