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是否屬自訴案件?

一、輕傷二級是否屬自訴案件?

輕傷二級是否屬自訴案件?

故意傷害輕傷二級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八條,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按照以下幾個標準: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在當代的社會,刑事案件類型是比較多樣的,比如說有一些案件是屬於可以自訴的案件,也就是當事人自己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是因爲故意傷害導致他人受到輕傷以上的後果,這一類型的案件,就是屬於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