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具體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虐待罪具體構成要件有哪些

虐待罪具體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於虐待行爲所採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係或者扶養關係。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於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二、虐待罪的犯罪對象有哪些

虐待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係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是最初的家庭關係,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係,則就成爲家庭關係,它實質既爲因收養關係而發生在家庭關係,也爲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係。

2、由血緣關係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緣關係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由直系血緣關係而聯繫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由旁系血緣而聯繫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着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裏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3、由收養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製血緣關係。

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於收養關係、血緣關係,又區別於婚姻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着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願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

根據有關規定來看,虐待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於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爲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而採取長期虐待的方式來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不應按虐待罪來進行處罰,行爲人的行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應依照本法關於故意傷害罪或 者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