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上訴的案件是什麼性質的?

一、自訴上訴的案件是什麼性質的?

自訴上訴的案件是什麼性質的?

自訴上訴的案件的性質依然是屬於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此類案件,必須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後,才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和開庭審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備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情形,公訴機關無權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它包括以下四種案件:

(1)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除外);

(4)侵佔案。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對刑事終審判決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提出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的時候,有貪污,枉法裁判行爲的。

三、哪些案件既可以自訴又可以公訴?

1、故意傷害案(輕傷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 章第1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3 章第7 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既可公訴又可自訴: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對於自訴案件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它實際上就是包括有誹謗內情的罪名,還有就是侵佔內情的罪名,所以當事人自己是可以向法院提出一定的訴訟主張的,在這種狀況之下,如果對於法院的判決不滿意,依然是可以進行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