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訴案件的特徵是怎樣的
刑事自訴案件的特點是: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 作爲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爲, 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刑事自訴案件一般都是情節比較輕微,而且附帶民事訴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條: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的規定。所以一般的應該爲3年。
二、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以上八項案件,法院受理後對於證據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機關受理,認爲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自訴案件可以分爲三類,而其中同時允許當事人和解和適用調解的,就只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些具體就包括了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等。而提起刑事自訴,可以是透過書面形式,也允許口頭告訴。之後法院也會對是否立案作出決定,同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