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自訴人都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中的自訴人都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的自訴人都有哪些

在我國刑事審判中,有一部分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其中自訴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一般來說,刑事訴訟中的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賦予自訴人的訴訟權利包括: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委託訴訟代理人;

(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申請回避;

(5)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傳喚新的證人,申請重新鑑定和勘驗;

(6)依法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自訴人有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與被告人調解;

(7)閱讀或聽取審判筆錄,並有權請求補充或者改正;

(8)如不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9)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認爲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

在享有訴訟權利的同時,自訴人也要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

(1)承擔舉證責任。自訴人對自己的主張請求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2)如實提供案件真實情況的義務。如故意僞造證據陷害他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3)按時出庭、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4)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調解協議、判決或者裁定的義務。

二、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登記程序

(一)審覈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

1、自訴人(代爲告訴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應當寫明自訴人或者代爲告訴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

2、指控的基本事實

應當寫明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應當寫明指控的犯罪罪名和法律根據,要求民事賠償的,應當寫明具體的賠償數額;

4、證據的名稱來源

應當寫明指控證據的名稱和證據來源。有證人的,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

5、落款

自訴狀應當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自訴人或者代爲告訴人簽名或蓋章。

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二)審覈刑事自訴證據材料

1、審覈身份證據材料

覈對自訴人是否提交證明自己身份的證明材料,代爲告訴的,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沒有提交的,應當要求其提交;

覈對被告人是否具體明確,是否足以與他人相區別,被告不明確不具體的,應當要求自訴人(代爲告訴人)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住所等資訊。

2、覈對罪證證據材料

覈對自訴人(代爲告訴人)是否提交了指控犯罪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後果等方面的證據材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提交了損失數額方面的證據材料;屬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提起自訴的,是否提交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證明材料。

自訴人(代爲告訴人)沒有提交前述證據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提供。

3、覈對自訴案件範圍的證據材料

覈對自訴人(代爲告訴人)指控的犯罪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

(三)登記立案

1、經審覈,自訴狀製作符合要求,自訴人、被告人身份明確,表述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要件齊備,提交犯罪證據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登記立案即爲立案受理。

2、經審覈,自訴狀製作不符合要求,應當一次性告知不符合製作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其修改、補正。經修改、補正後符合製作要求,提交犯罪證據材料清楚全面,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並受理;不符合製作要求,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3、經審覈,自訴人(代爲告訴人)沒有提交自訴證據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或者補充。提交或者補充證據符合要求,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符合要求並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4、經審覈,自訴人(代爲告訴人)提交的犯罪證據材料現場不能確定是否清楚全面的,是否屬於自訴案件範圍,或者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接收訴狀並出具收到訴狀日期的書面憑證,在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代爲告訴人)。

5、經審覈,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告知自訴人(代爲告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自訴,堅持向本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後,發現不屬於本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6、經審覈,案件不屬於自訴案件範圍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自訴人(代爲告訴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7、經審覈,案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說服自訴人(代爲告訴人)撤回自訴,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8、對已經登記立案的自訴案件,應當告知可以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前提下進行調解。

按《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審理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這是因爲這類案件原屬公訴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控告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被告人不予起訴或者仍維持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決定,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能夠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訴,因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不能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