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能否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一、刑事自訴案件能否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刑事自訴案件能否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自訴案件也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不過提出申請的同時,也應當說明理由,同時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而之後,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應當及時調取證據。因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但最終不一定法院就會調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八條

自訴案件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應當及時調取。

二、刑事自訴案件應具備的立案條件

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徵和法律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爲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爲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三)屬於自訴案件範圍

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我國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國港、澳、臺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自訴案件被告必須到庭。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而在刑事自訴中,作爲法院是有蒐證權的,可以進行收集證據,自訴人也應積極提供證據並協助法院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