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屬於刑事自訴案件抓人嗎?
刑事自訴案件也可能會逮捕嫌疑人,刑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後,是否需要逮捕,由人民法院自己決定。因此,刑事自訴案件在符合相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是會進行逮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爲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國家法律制度並未規定對自訴案件當中的嫌疑人不能逮捕,可是國家司法機關不會隨便抓人,如果自訴案件中,原告提交的這些證據不能證明存在犯罪行爲,在不能證明有犯罪行爲的情況下,法院不會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