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事自訴 刑事自訴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其實都是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不過也有一小部分刑事案件,我們發現卻是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訴的,對於這部分案件就屬於刑事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是相對的。那究竟什麼是刑事自訴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爲你做詳細解答。

什麼是刑事自訴 刑事自訴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一、什麼是刑事自訴

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爲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爲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爲,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二、刑事自訴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自訴權人在訴訟中享有訴訟權利:

1、有權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訴;

2、有權申請撤回自訴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損於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除外,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3項規定的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不適用調解。其理由在於這些案件也侵犯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據此,自訴人自行和解以及撤訴的也應當受到限制;

3、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並享有原告的舉證權和辯論權;

5、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6、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依法上訴。

自訴權人在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有出庭參與訴訟活動的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透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大家應該知道什麼是刑事自訴了吧,法律中對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從中我們也發現其實可以由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其實是很少的,而作爲刑事自訴人,也是享有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這點還請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