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具體如下:

1、犯罪主體不同

(1)敲詐勒索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徇私枉法罪主體是特殊主體,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

2、刑事處罰不一樣

《刑法》

(1)敲詐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徇私枉法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的性質不一樣

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

徇私枉法罪是職務類型的犯罪,瀆職犯罪案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第五項 枉法追訴、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詢私枉法、徹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 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採取僞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爲目的進行立案、偵查 (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僞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3.在立案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爲。

敲詐勒索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大多數情形之下,此兩種罪名並不會同時出現在同一個刑事案件之中。由於後一種罪名的犯罪主體是司法職員,故此相比較與前一種罪名來說,徇私枉法罪的量刑力度是要大一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