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職守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以下標準的,即可立案:
1、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3、雖未達到1、2兩項數額標準,但1、2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直接經濟損失的幾種特殊情況:
(1)債務人已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且無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
(3)因行爲人責任,致使超過訴訟時效;
(4)有證據證明債權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正確理解以上四種特殊情形,將對計算直接經濟損失有重大幫助。
間接經濟損失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由直接經濟損失覈算出的銀行利息;
(2)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滅失、毀壞後,經修理、重製、更換所需的資金;
(3)因挽回由玩忽職守造成的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所列支的成本。如在訴訟過程中列支的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用、差旅費、住宿費、資產評估費、鑑定費等。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一般在玩忽職守案件當中直接經濟損失是最好認定的,不過,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也會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比如因爲當事人的玩忽職守引起的火災,在救火過程當中所產生的費用或者燒壞的這些東西,重新進行翻修的費用,這些都屬於間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