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案自己填補損失並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嗎?

一、玩忽職守案自己填補損失並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嗎?

玩忽職守案自己填補損失並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嗎?

玩忽職守案自己填補損失並自首是可以從輕處罰的;

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自首需要犯罪嫌疑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缺一不可。

(1)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願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所以犯了玩忽職守罪自首後會從輕發落,否則就會受到嚴重處理。

二、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玩忽職守罪的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玩忽職守就是屬於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而做出違法犯罪的事情,只要被認定爲犯罪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但在犯錯之後選擇自己積極的彌補所有損失,並且也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那麼法院就會結合實際情況從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