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職務犯罪主體的特點是什麼

村幹部職務犯罪主體的特點是什麼

村幹部作爲村委會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理論上來說也是屬於我國黨員中的一部分,應該遵守我國的黨章黨紀,切實的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但是現實情況卻是有一部分的村幹部認爲山高皇帝遠,無視我國的法規,大肆的利用自己的職務進行犯罪。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村幹部職務犯罪主體的特點是什麼?

一、村幹部職務犯罪主體的特點是什麼?

1、從作案主體上看,村幹部職務犯罪主要以農村“三大員”爲主,即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會計。在近三年查辦的村幹部職務犯罪案件中,農村“三大員”佔涉案總人數的比例達38%,農村這“三大員”往往利用自身的職務便利,或相互勾結,共同作案,或拉攏鄉鎮幹部和其他村幹部,共同腐敗。

2、從作案對象上看,土地徵用補償款以及政府各部門涉農惠民撥款是村幹部職務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對象。隨着土地開發利用規模的擴大、政府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增加以及涉農惠民政策的落實,土地徵用補償款和惠農撥款成爲不少農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這些款項往往額度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規性、臨時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規範性,因此這些款項成爲了村幹部非法謀利的主要目標。

3、從作案方式上看,犯罪手段簡單直接。作案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是直接佔有。在查處的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基本上採取的都是收款不入賬、重複支出、重複報銷等手段直接侵吞或挪用,方法極爲簡單。

二是虛報冒領。有的村幹部虛報假名或冒名領取補償款及下撥費用,將其據爲己有;有的是虛報青苗面積,虛報土地補償等級,騙取高額補償等。

三是截留資金。利用經手、管理資金之便,截留資金,進行貪污或挪用。

4、從作案形式上看,窩串案現象明顯,共同犯罪突出。在查辦涉農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內外勾結、上下聯手,互貪互惠的“利益小團體”屢見不鮮,涉案人員往往利用自身的職務便利,相互勾結,共同作案。有的是村支書、村主任及村委會其他成員集體貪污公款,有的是村幹部與財務人員一起策劃採取財務“技巧”來支取錢款或擺平賬目,有的還牽涉到鄉鎮主管幹部,明目張膽地從事犯罪活動,共同腐敗。

5、從犯罪類型上看,犯罪類型較爲集中。從近三年查辦的涉農職務犯罪案件來看,主要涉及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罪名,而且貪污案件佔很大比例。近三年來查辦的涉農職務犯罪案件中,貪污案件佔立案總數的50%,挪用公款案件佔立案總數的25%,二者佔立案總數的比例高達75%。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佔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貪污罪】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村幹部職務犯罪的原因剖析

導致村幹部職務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幹部個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方面的原因,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一些村幹部法律知識欠缺,法律觀念淡薄。當前很多地方村幹部文化素質不高,村幹部沒有接受法律教育,法律觀念淡薄,對自己的行爲是否違紀違法沒有一個清楚地認識。有的認爲公款臨時借用,只要按時歸還不造成損失,就跟鄰里朋友之間借款一樣,不是違法行爲;有的認爲挪用公款僅是違反財務制度,沒有觸犯法律,不夠成犯罪,直到被查處判刑,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2、一些村幹部政治素質低,爲官動機不純。擔任村幹部有的是爲了光宗耀祖,有的是爲了辦事方便,有的則更加直接,就是“爲了多撈幾個錢”。從當前農村換屆選舉的情況來看,賄選情況較爲普遍並且有愈演愈烈之勢,特別是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農村,競選花費少則幾萬,多則十幾萬,甚至幾十萬。這種動機不純的人一旦當選村幹部,吃喝玩樂,虛報冒領,假公濟私,中飽私囊,無所不爲。這類村幹部目前爲數不少,這是導致近年來村幹部腐敗案件多發高發的一個重要原因。

3、農村村務不夠公開,缺乏民主監督。有些地方村級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夠。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應當定期將村務公開,其中包括財務收支情況等。但實際上,有的村幹部爲謀取私利方便,不想讓羣衆瞭解村務、政務和財務;有的村幹部害怕羣衆知道多了不利於工作,只是將一些無關緊要內容寫進村務公開欄,只公開一些不痛不癢的政務而對反映村財收支的重點內容卻巧妙迴避,缺乏民主,缺少監督制約。

4、農村財務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財務人員配備不齊全。有些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自己兼任出納,一手收錢,一手花錢,花多少錢、什麼去向,都是一個人說了算。二是賬目不清、單據、憑證不全,許多收入和支出都不入賬;各種白條、票據一大堆,村幹部每人都有賬,相互牽連,撕不開,理不清,混亂無章。三是不及時做賬。有些村級財務不是按照規定期限做賬,而是一季度做一次賬,或是一年做一次賬,有的乾脆都不做賬。

5、農村權力過度集中,缺乏監督機制。在大部分基層農村,權力仍集中在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等個別或少數人手中,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虛設,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村幹部獨斷專行、“一言堂”的情形嚴重,從而導致村幹部犯罪作案有恃無恐。同時,個別鄉鎮對村幹部的監督也不到位,對村幹部存在一些“遷就”思想,正是由於在監督管理上失之於軟,失之於寬,給了村幹部違法違紀之機。

三、村幹部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

1、健全監管體制,加強內外監督。一是把好選舉關,保證選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選舉權,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充實到農村基層幹部隊伍中,力求改變目前農村幹部年齡老齡化、學歷偏低及其他難以適應新形勢的現狀,以提高農村幹部的整體素質。二是健全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建議制定、完善村級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落實村級財務鄉鎮代管制度,明確財務人員及責任,杜絕白條、假髮票、“賬外賬”等現象。三是規範落實“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制度,特別是村級財務公開,避免流於形式,切實接受村民監督。同時採取多種形式和方法,讓農民及時瞭解知悉國家惠農強農政策,瞭解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批落實情況。四是加強村級財務的審計監督,建議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聯合定期或不定期對農村財務進行監督檢查,特別是對重點開發項目、土地徵用補償收入等方面重點檢查。

2、開展法律宣傳和警示教育活動。充分發揮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職能,以查辦的村幹部職務犯罪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活動,深刻揭示侵農、害農、坑農等嚴重影響農村穩定的職務犯罪的危害性,將預防職務犯罪的觸角延伸到村鎮。同時,採取定期舉辦法制講座、開展村幹部法律培訓、創辦法制教育宣傳欄等多種形式,讓村幹部正確認識和使用手中的權力,端正爲民服務的思想,自覺築牢防腐拒變的心理防線,從源頭上遏制農村幹部職務犯罪。

3、加大打擊涉農職務犯罪力度。基層檢察機關是打擊農村基層幹部職務犯罪的職能部門,檢察機關要廣泛收集農村發展中,特別是農村城鎮化改革以來所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農村基層幹部職務犯罪現象和帶有普遍性的經濟犯罪問題及時進行剖析研究,以掌握其犯罪規律,採取相應的偵查措施,提高立案率,懲治犯罪。同時,要充分發揮各鄉鎮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協調配合作用,加大查處打擊力度,堅決執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以查辦案件的實際行動震懾農村職務犯罪分子,切實維護農村的社會穩定。

我們可以看出,村幹部職務犯罪主體的特點包括挪用公款、相互勾結、共同腐敗、冒領續保金費等。這些都是我國法院在查辦村幹部犯罪時總結出來的一些特點。另外,作爲村幹部來說。不要認爲自己的犯罪活動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