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每個犯罪都是有構成要件的,自然《刑法》中規定的四百多個罪名中,並沒有哪兩個罪名的構成要件是完全一樣的,這也剛好可以讓我們準確的區分一些相似的犯罪。在構成要件包括了侵犯的客體,那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一、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已有的行爲。

(一)客體要件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設立的以獲取經濟利益爲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如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他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以外的羣衆團體、管理公益事業的單位、羣衆自治性組織,如學校、醫院、社團、居(村)委會等。

“本單位財物”不僅指本單位“所有”的財物,而且還指本單位“持有”的財物。包括:

⑴、已經在本單位的佔有、管理之下併爲本單位所有的財物。

⑵、本單位雖尚未佔有、支配但屬於本單位所有的債權。

⑶、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如郵局的郵件。

從物的性質上看,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如電力、熱能、煤氣、天然氣等。但不包括單位的知識產權,侵佔單位的知識產權,在刑法“侵犯知識產權罪”一節有特別規定。

(二)客觀要件

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爲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爲。

1、行爲人利用了其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爲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職務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主管權”,是指對本單位財物的調撥、安排、使用等具有決定性的支配權,一般都是在單位中擔任高層管理職務,如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等。“管理權”,是指直接保管、使用、處理本單位的財物擁有的一定的支配權的人員,如倉庫保管員、會計、出納等。“經手權”,是指本身並不負責對本公司財物的管理,但因爲工作需要,對本單位財物有領取、使用或報銷等職權,如企業中的業務員、採購員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爲人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對工作環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佔了本單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財物,應該作爲盜竊處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應予區分。

2、行爲人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已有的行爲

“侵佔”應作廣義的解釋,不以合法持有爲前提(區別於《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即不僅包括業務上先合法持有、後非法佔有單位財物的行爲,也包括侵吞、竊取、騙取等非法佔爲己有的行爲。

(1)、侵吞行爲

“侵吞”是指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管理、經手、使用的本單位財物直接據爲已有。

(2)、竊取型非法佔有

指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祕密竊取的方式,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爲。一般來說,以行爲人合法管理本單位財物爲前提,監守自盜是最典型的一種。如公司的庫房保管員將庫房內的產品偷盜外賣,銀行運鈔車押運員在押運中偷竊押運的人民幣。

(3)、騙取型非法佔有

指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爲。例如購銷人員僞造塗改單據冒領財物,出差人員虛報差旅費等。

(4)、其他類型的非法佔有。一般認爲企業領導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業財物等行爲,可以構成職務侵佔(具體問題還要具體分析,究竟是構成職務侵佔,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等)

3、行爲人非法佔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規定,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三)、主體要件

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會計、出納、業務員、採購員等等。

注意: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上述行爲的,構成貪污罪。

(四)、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二、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

(一)、因單位欠薪,而侵佔單位財物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單位拖欠、剋扣其合法收益而與單位發生糾紛,而利用職務便利佔有單位財物的,因爲其主觀上只是想要回屬於自己應得利益,沒有非法佔有之故意,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一般不認爲這種行爲成職務侵佔罪。

但如果在單位支付相應報酬後,仍然侵佔單位財物拒不退還的,則說明其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構成職務侵佔罪。

另,單位員工如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透過仲裁、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物畢竟是違法的,不應提倡。

(二)、承包經營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承包人,在承包期間以各種不正當手段佔有、支配所承包單位資金、財物的行爲,如爲個人買房、買車等。一般認爲:在承包經營中,承包人透過承包協議,取得對單位財產的合法處分權利,只要承包人按約履行了協議義務,都不能以職務侵佔犯罪論處。

但如果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間企業嚴重虧損,不能按約履行承包義務,而惡意揮霍所承包企業的財產,導致承包期滿不能支付承包費和歸還所承包企業的財產。則符合了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應該定罪判罰。

(三)、個人出資但掛靠集體的企業

現在有很多小型企業,由個人出資成立,熱衷於掛靠集體名義經營,或爲了辦理有關資質,或對外開拓市場的需要等。企業的負責人採用不正當手段提取企業財物進行處分,不能認爲是職務侵佔。因爲,從這類企業的成立看,是出資人自己全部出資,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只是一定的管理費,企業仍屬出資者個人所有,出資者談不上具備非法佔有之目的。多數情況是爲了隱藏、轉移企業利潤,應該由稅務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偷逃稅款方面的犯罪。

除了出資經營者以外的人,如果利用職務侵佔單位財物的,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就構成了職務侵佔罪。

上文中介紹到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需要注意職務侵佔罪屬於特殊主體犯罪,這點與侵佔罪的犯罪主體不同。實踐中,只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才能實際構成此罪。